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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3月5日表示,鑒于中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第11輪談判于去年1月15日結束,中美雙方正式開始文案談判,談判進入實質性階段。 隨著中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談判的積極進展,修改三資司法已迫在眉睫。 ”。 全國政協委員、段和段律師段祺華日前在接受中國經濟網記者采訪時表示,“三資公司法的編纂和外國投資法的制定,以及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建設,都是為了適應高速發展的國際投資新環境?!?/p>
全國政協委員、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段祺華。 (資料圖)
年10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五年立法計劃,將立法項目分為三類,第二類是抓緊就業、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其中有中外合資經營公司法、外資公司法和中外合作經營公司法,并制定了《三資公司法》
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段祺華認為,三資公司法的編纂要點不僅要符合中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談判中已經商定的外商投資準入前的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還必須確定外商投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據統計,截至2009年9月底,美國在華投資項目累計超過63000家,實際投入726億美元,是中國最大的投資來源國,但在美國3.9萬億美元的外資存量中,中國企業的投資占美國吸收外資總額的0.5 % -。
“在中國設立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機構一方面反映了中國對外資的合理態度,另一方面,隨著外資準入的第一扇門逐漸打開,國家安全審查將成為外資準入的第二扇門。 ”段祺華向中國經濟網記者介紹,該部門的設立將比較有效地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中國與國家安全、國計民生或公共利益有關的重要部門和產業,保護中國的產業和國家安全。
國務院于年2月發布了《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國內公司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但該《通知》發布后執行力度不夠,關于如何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細則尚未出臺。 對此,結合三資公司法的編撰問題,段祺華提出了4點建議。
第一,三資公司法合一,改為外國投資法。 三資公司法進行編纂是為了處理與企業法的矛盾。 段祺華認為,如果中國對外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意味著企業法同樣適用于外商投資公司。 但是,基于我國的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和公共利益的考慮,事實上我們不能完全同等對待外資公司和內資公司。
第二,在外資準入審查的基礎上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將國家安全審查作為重要部分規定在外國投資法中。 “借鑒加拿大等國家的立法模式,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建立在外資準入審查制度的基礎上,彌補了準入審查功能的缺失,保證了兩者審查制度較為有效的聯系。 ”段祺華說。 而且,投資準入必須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外商投資申報,提交法律規定的全面新聞即可,第一適合在中國開辦新公司。 其他外商投資適用第二種情況,特別是收購外商投資的某些特殊領域、現有公司或外商收購現有中國公司控制權時出現法律規定需要審查的情況,此時外商投資除申報外,還進行準入審查。 對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的限制也集中在第二類需要審查的投資上。
第三,建立常設的安全審查機制,加強其可操作性。 制定外國投資法的實施細則,建立常設的國家安全審查機構,作為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的專門部門,與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 cfius )等發達國家對外商投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委員會的功能對等。
第四,以《通知》文案為基準,列舉外商投資指導目錄等需要具體審查的領域,如通信領域、民用飛行領域等,盡量擴大審查范圍,規定可以積極依據職權進行審查的情況。
委員小資料:
段祺華,私人律師事務所第一人。 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和創始人,中國律師( 1986年獲得律師執業證)美國華盛頓州律師協會首任外國法律顧問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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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秦靜)
標題:“段祺華委員:盡快撰改三資公司法 制定統一外國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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